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2024-06-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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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

2.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提醒大家,适用环境污染的民事侵权责任如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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