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持续性侵权的含义

2024-07-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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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持续性侵权的含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的含义较广,一般我们所说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将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致使环境发生化学、无力、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我国法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问题综合业务结合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侵权纠纷的特点,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过于局限。事实上,实践中因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环境侵权纠纷比比皆是,把环境侵权仅定义为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侵权难以涵盖环境侵权的全部。《侵权责任法》之环境污染责任解读综合业务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一般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容易引起误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绝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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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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