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2024-08-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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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无过失即无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侵权领域里的致害人和合同领域里的债务人称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二)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人的情节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方各自分担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手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方式。这一方式本身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一开始就是一个补充的手段,而不是一个一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白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一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而产生;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生而得以保障和发展。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直接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取向和价值功能,也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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