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2024-03-07 22:43
admin

一、婚姻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婚姻效力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种。

1、有效婚姻: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

2、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3、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婚姻无效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

不适用。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居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离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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