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抑郁症的可判婚姻无效

2024-03-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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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方有抑郁症的可否判婚姻无效

1、对方有抑郁症的不可判婚姻无效,抑郁症不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来进行认定,对于一方存在抑郁症的,应当积极进行治疗,因为这种心理疾病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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