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2024-07-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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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1、如下情形下的婚姻无效:重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且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婚姻,自无效的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时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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