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要件包括哪些

2024-03-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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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要件包括哪些

(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违法事务不在其列,如为他人隐藏赃物。下列事务也应被排除: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事务,如结婚;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除此之外,其他事务,不论为经济性或非经济性事务,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继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均适于无因管理,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误把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都因为缺乏管理事务为“他人事务”这一要件而不成立无因管理。

(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管理人的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对他人有具体认识。对本人有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如误将甲的事务当作乙的事务而为管理,仍可对甲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有无义务,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基准进行判断。最初虽有义务,而中途成为无义务的,自无义务后的管理便成为无因管理。如果最初无义务,嗣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义务时,其后的事务管理便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义务不以管理人主观判断为准,如无为本人管理的义务,而误信有此义务,不妨碍成立无因管理;相反,如果有义务而误信其无义务而为事务管理,仍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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