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2024-04-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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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在产生原因、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任。而在第三人自愿履行中,原债务人仍然将承担履行责任。另外,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一旦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承担合同,就不得随意撤销合同。而在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中,当第三人做出单方允诺,愿意为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只要没有发生债务的转让,就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其允诺。当然其在做出允诺后又实际履行了的,则不得撤销允诺。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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