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2024-06-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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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因管理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各国对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3)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4)适用法院地法;

(5)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2.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上对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

(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4)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的利益归还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本人从管理人那里取得的利益,因该利益本为自己所有,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管理人从管理中取得利益不归还于本人,而自己占有,则管理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本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管理人归还。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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