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可否留置

2024-06-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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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否留置

要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除商事留置权,要求留置物与债权有关联性。

无因管理之债是基于管理人对管理的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所受损失(或者所负担债务)。

有人说基于约定的对标的物的维修,保管等行为所产生之债可以行使留置权,则与基于对无因管理之物的管理所产生之债的区别只有后债为法定之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对债的类型没有规定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只要求有关联性。

据此,可以构成留置权,但是如果动产具有可分性,则应当只留置与其债权价值相对应的动产。

相关知识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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