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无因管理

2024-06-23 02:00
admin

紧急避险与无因管理

区别:

1、它们在行为时间上就不同,显然无因管理一般时间下也可以进行的行为紧急避险则是在正在发生危险时所进行的行为;

2、行为实施的结果也不一样,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但是他不同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会损害到他人一定权利的,是牺牲了部分利益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

无因管理体现的是社会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当事人虽然明知道采取紧急措施会使他人的利益或者公益遭受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无法避免,只有采取紧急措施保全己安全。

紧急避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具备的条件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损害的利益。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