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

2024-07-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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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见义勇为的联系是如何的

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

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毕竟是两个概念,下面,律诗65就简要讲解一下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弘扬社会正气,往往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但之间是有区别的,区别在“勇”字。这就是说,两者不是对等的概念,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还有其特殊性。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总之,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意见》都可以看出,无因管理比起见义勇为的危险性较少,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都出于自发的行为,因此,如果是无因管理的话,还要更多的法律上的解释,如果你对上述的回答还有不明了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一伙的专业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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