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例子

2024-07-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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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某一天受台风暴雨的影响,某市的张某,李某等人根据安排装载施工工具去某渡口避潮。中午12点左右,张某闻到李某的船上正散发出一股浓重的煤气味,一边大叫“有煤气泄漏”一边冲向李四的船舱。此时煤气突然爆炸,张某全身被火包围,附近工友闻声赶到,七手八脚将火扑灭,并迅速将张某送往医院。终因伤势过重,张某10天后死亡。事后,张某的雇主王某先后替其支付医药费1.9万元,张某为关闭李某船上煤气身亡,李某却没有任何表示。张某妻子、女儿、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雇主刘某、王某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10.8万元。

争论焦点:张某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无因管理还是见义勇为

分析:死者张某在无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李某船上有煤气泄露,为避免李某的损失而去李某船上的行为,有为李某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故可认定无因管理。但张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是无可非议的,为了救助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不顾安危,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弘扬的道德精神。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张某在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发现李某船上有煤气泄露,为避免被告李某的损失而去李某船上的行为,有为被告李某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构成条件,应认定无因管理。管理人张某因为管理李某的事务而受损失,应由李某负责赔偿。该赔偿责任纯属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他不受李某对该损失有无过错的影响。因此,对被告李某提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刘某、王某承担责任的诉讼求,因死者张某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王某不应承担责任,但王某自愿承担部分费用作为道义上的援助,予以弘扬。被告刘某与死者张某没有权利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5496.64元,限判决一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评述:法院是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的无因管理的规定来判决的。但从行为定性来看,按照《民法通则》109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判决更为精确。但尴尬在于,《民法通则》第109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仅仅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本案中被告恰恰没有受到什么“益处”。所以法院依照无因管理规定来判决反而对原告较为有利一些,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见义勇为的民事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对于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争议一直存在,但是阻止不了中华民族优良品质的传承。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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