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法条

2024-08-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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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法条

《民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不管是民通,民通意见,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都对无因管理做了规定。有一点值得引起大家注意,那就是无因管理人是没有资格请求获得报酬请求权的。

希望大家通过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能加了解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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