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无因管理吗

2024-08-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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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无因管理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是无因管理,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被欺骗的人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基于当事人之合意,故将欺诈性抚养行为定性为因无当事人之合意而无效,不甚妥当。再者,根据法理,当事人无合意并非导致行为无效,而是行为的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此外,欺诈性抚养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欺诈人本人并非抚养关系当事人,故认定因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欺诈致使某一行为无效,也与法理不通。

第二,就欺诈性抚养结果来说,无抚养义务人承担了有抚养义务人的抚养义务,将其归属为抚养义务人获得之不当得利似乎合理。但是,欺诈性抚养强调主观之恶意欺诈与客观不当利益之获得的二者结合,而不当得利说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不能概括行为本身的性质,故仅以不当得利定性欺诈性抚养关系,不甚全面、准确。

第三,无因管理强调无因管理人须知其“无因”而为管理,而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在进行管理时,是事出有“因”,即是在受他人的欺骗下,将他人的亲生子女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所以,以无因管理定性欺诈性抚养也不甚妥当。

第四,用侵权责任法理论来解释欺诈性抚养较为合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无因管理是针对财产标的的,如果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抚养人受到了欺骗,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欺骗者给予损害赔偿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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