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2024-09-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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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因管理适用的法律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47条规定,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发生地法;但无因管理与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有密切联系,则适用支配该义务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动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也叫“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债权人为“管理人”,债务人为“本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

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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