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先予执行所具备的条件

2024-04-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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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对公民先予发放部分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为由提起诉讼;

2、未依法法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业单位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企事业单位未大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法予执行的相关的问题,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中遇到了迫切的需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但一定要满足行政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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