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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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

1、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学校;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如果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赔偿义务人应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都有哪些赔偿条款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

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假单等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如果你为了照顾孩子而请假,导致单位扣除了你的工资,你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损失的这部分工资,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除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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