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2024-06-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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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自愿离婚的表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及交付履行的约定;债权归属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子女抚养权属、抚养费额及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约定等。且该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还需双方领取离婚证,才可以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房屋租赁合同写明的内容包含有:租赁合同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法定或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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