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2024-03-1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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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为地方各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上诉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上诉的主体应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而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后果不同。

3.提出的时间不同。

4.审理的方式不同。

上诉的提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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