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判决有什么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2024-05-15 02:00
admin

一、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判决有什么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1、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序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二、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二)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