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再审后能否再次抗诉

2024-06-2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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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诉再审后能否再次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抗诉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后,不能再申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抗诉成立的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抗诉只能提出一次,所以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再提出抗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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