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补充等以什么方式向法院提出

2024-03-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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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追加、补充等以什么方式向法院提出

1、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四百二十六条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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