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

2024-03-07 22:44
admin

一、在中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怎样管辖

1、在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如下:

(1)、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有几种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