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

2024-03-11 20:34
admin

刑事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第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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