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出现的问题

2024-05-2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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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刑事公诉件和解程序,把刑事和解正式引入刑事诉讼件处理范围。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司法效果。

存在问题

一是“以钱买刑”被扭曲为富人豁免权。有了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只有在签订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书的前提下才肯赔偿,以此威胁对方接受所谓的刑事和解。如此一来,“刑事和解”或将直接催生一种新型司法腐败,会对司法公正造成长期而深远的伤害。

二是“赔钱减刑会让穷人很受伤。签订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就会获得轻判,而协议和谅解书的前提是具有赔偿能力,这就会在穷人的心理上蒙上一层阴影,使其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在富人面前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这些问题均扭曲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初衷,在社会中造成极大的危害和不良影响,也会延误我国法治的进程。

对策建议

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误读了“赔钱减刑”的“钱”与“刑”。解决目前刑事和解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有章可循,应当以法律为基本限度。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几类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应当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在量刑题上,被告人的真诚悔过并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能仅仅因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就在法律之外降低被告人的量刑等级。

二是完善机制,着重审查是否为当事人自愿。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协议及谅解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被害方是否明确、自愿表示对对方予以谅解。避免出现被害方系“被自愿”接受赔

偿,并且写下谅解书。

三是完善非羁押制措施,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新刑诉法提出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理应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配套制度,重点是要探索建立羁押替代性制度,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量刑建议,防止刑事和解成为贫富差距的推手。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主观积极程度、有无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等。对于没有足额赔偿的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具备其他条件,主观恶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也可以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五是救助弱势群体,监督赔偿执行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要告知双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为保证协议的落实,可对协议进行追踪监督,并制定相关制裁措施。必要时,对于被害人要进行积极救助,以达到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在很多时候我们处理民事案件会这是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会出现和解的情况,和皆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进行解决案件,但是在解决案件中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们需要时刻注意!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刑事案件和解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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