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适合刑事和解吗

2024-06-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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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而《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轻伤害案件是属于刑法第四章的内容。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多数时候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此时按照轻伤的情节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此时,轻伤害案件是满足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

二、刑事和解的条件

1、主观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是自愿进行刑事和解,并且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同时犯罪嫌疑人认罪,那么就是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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