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2024-03-1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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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职能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程中,有时仍会出现职能管辖交叉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仍是职能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数罪中能够分清主罪与次罪的,原则上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一时难以分清主次罪的情况下,可以由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查。

(2)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其职能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罪行的,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不管该罪行依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都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合并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宜合并管辖。

职能管辖的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司法机关按职能划分对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同样一个案件有可能会涉及到数个罪名,如果遇到数个罪名中,包括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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