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级别管辖
  • 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有哪些情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法律规定法庭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普遍管辖原则中存在哪些障碍

    立法与司法双重障碍导致普遍管辖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

  •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

    2、仍认为准许下级法院管辖标的较大的案件是一种恩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下级法院根本没有必要争办本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因此,拟修改为:双方当事人都书面同意选择下级法院受理的,可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但该下级法院应具有地域管辖权,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若案件有重大影响,受理法院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对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析

    对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析, 弊端有如:一是被害人没有管辖异议权,实体权利容易受损。,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在立法上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一般民众都容易对犯罪行为持一种仇视心态,本能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究的对象来看待,认为其就应该老实坦白认罪、接受惩罚。

  • 选择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选择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在有些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则发生基于客观因素的共同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同一被告有多个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运输始发地不同于目的地,则发生基于主体与客观因素并存的共同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选择起诉,这就是选择管辖。,因此,在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律师和当事人如果通过抢先行使起诉权,既可在两个以匕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佳的受诉法院,又会排斥与己方有着共同利益的其他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谁先立案谁更占有优势。

  • 刑事管辖的定义是什么

    职能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您。

  • 职能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现实中被害人往往在侵占事实发生后向景-方报案,而由于管辖原因,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同时,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第三人,或者国家集体的时候,把侵占罪列为自诉罪名,难以保护国家利益,因为现实中没有人具有自诉资格。,其中,重婚罪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适合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是什么

    如果上述国家提出质疑的,在法院依照第17条做出断定以前,检察官应暂停调查。,预审分庭拒绝授权调查,并不排除检察官以后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再次提出请求。,由此可见,检察官上述权力将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对特定情势(案件)司法管辖效力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因此侵害有关主权国家(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对该案件的专属管辖权,破坏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 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 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怎样解决特殊案件的管辖冲突

    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

  • 特殊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有哪些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

    ” 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级别管辖特殊问题的处理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刑事律师,他们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刑事立案管辖权机关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 什么是级别管辖,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哪些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 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什么是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而盲,性质越重大、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越复杂或敏感或处刑可能越重的案件,就越应由相应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掌握好政策、法律界限,保证审判质量。,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有哪些,级别管辖注意哪些问题

    这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看似全面、具体,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难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级别管辖遵守哪些规定

    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 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虚假诉讼案的管辖是诉讼地还是户籍地

    本罪的犯罪主体除了普通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单位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法律也随之发生改变,阵地某些特殊问题,司法解释等规定可能会不同,因此建议当事人寻找专业律师,以得到最新最全的解答。

  • 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同样一个案件有可能会涉及到数个罪名,如果遇到数个罪名中,包括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 二审中怎么提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二审中怎么提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 公安局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由此可见,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具体根据看守所。

  • 刑诉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该怎么办

    刑诉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该怎么办, 刑诉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处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 刑事案件侦查的管辖权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一旦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警察往往都不会打草惊蛇,会积极的去收集证据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更快的抓捕回来。

  • 刑事级别管辖什么意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