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指定监视居住能不能探视
1、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探视,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
2、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案件侦查的时间可能是比较长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比较危险的行为,那么可以对此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刑事拘留有一定的期限规定的,刑事拘留到期之后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或者是对此进行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