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2024-08-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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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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