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哪些情形应当一并审查

2024-04-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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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哪些情形应当一并审查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为了避免错误的判决、裁定难以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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