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违法行为较重怎么处理

2024-07-0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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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法行为较重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轻微刑事案件是什么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件;

4、重婚件;

5、遗弃案件;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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