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办理的部门什么时候提出审查意见

2024-07-3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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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理的部门什么时候提出审查意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进行申诉的,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公诉件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常情况下公诉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此时,检察院一般是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进行申诉的,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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