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死刑复核要什么材料,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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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死刑核要什么材料,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报送死刑复核要报请复核的报告、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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