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怎么处理

2024-05-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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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2)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三百三十五条

二、勘验检查有哪些种类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4、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5、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复验、复检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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