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职责怎么办

2024-05-2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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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职责怎么办

1、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

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有几方面需要注意:

(一)审判组织的专业化。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应专门化的道路。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院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作法是比较好的选择。对审判组织而言,也应采取专业化的方法,应挑选素质高,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判。对合议庭的组成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以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三)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到庭、获得指定辩护帮助等权利。

(四)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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