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要在什么地方发布

2024-06-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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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要在什么地方发布

1、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发布的规定如下:

(1)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

(2)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在地发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一十五条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表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所在国、地区提供司法协助。

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等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4、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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