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按以下情形处理:
(1)、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2)、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3)、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必要的准备时间。
(4)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
二、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
1、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如果是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察院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