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由谁决定

2024-08-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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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由谁决定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二、哪些情形可以刑事拘留

(一)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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