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能否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

2024-09-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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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能否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

1、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辩护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2)、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二、刑事证据调取的程序怎么进行

1、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3、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公诉人可以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如果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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