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人员意见分歧如何处理
1、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
2、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