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怎么做

2024-09-01 02:00
admin

刑事申诉怎么做

一、刑事申诉怎么做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申诉要符合下列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认定罪名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审裁判文书等材料。

三、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纵观刑事申诉立法现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对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作了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极其有限。

(二)部分办案人员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责任心不够

一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氛围、执法效率有了较高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各级执法机关或多或少都有办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目标任务,使得一些执法机关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导致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弱化了办案程序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部分申诉人法律知识不成熟、认识片面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但部分申诉人的法律知识并不成熟,他们对法院的裁判、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往往用自己的观点来衡量。不管大事小事、有罪无罪,只要法院裁判、侦查措施不尽其意,他们就片面的认为不公平,将过错归责于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