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损坏翻拍文件可否单独做证据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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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件损坏翻拍文件可否单独做证据

1、原件损坏翻拍文件不可以单独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二、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在诉讼中,一般要求提交证据的原件,但在法定条件下,提交原件有障碍的时候,也可以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而同时,证据分为间接和直接两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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