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分类

2024-08-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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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的特征是多样性,客观性,稳定性。物证的主要作用是: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2.物证是审查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运用。已经查实的物证去审查、鉴别其他证据。

(2)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书面形式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书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书证是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手写的书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具有人身同一认定的效力。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过原始拼接、剪辑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作用:直接认定某些案件事实证其他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对音像证据应认真审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4)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的主体不同。

2、制作的期间不同。

3、性质有所不同。

特点:

1、都是对有关物品、场所的调查活动的客观记载。

2、可以记录许多与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作用:综合证明固定证据审查断其他证据恢复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性。

治安案件证据的其他分类: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治安案件办案程序》是一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系统性研究专著,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篇与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济篇两大部分内容,分为二十一个专题进行探究,《治安案件办案程序》力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汲取公安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分析有关办理治安案件最新研究成果,完善和发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突出了综合性与应用性,并在扬弃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发展的趋势和轨道,对进一步深入研究治安案件查处的有关理论,特别是规范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为适应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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