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人有哪些情形不送拘留所执行

2024-03-2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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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人有哪些情形不送拘留所执行

1、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二、行政拘留程序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可以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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