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前要怎么做

2024-03-2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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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前要怎么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做发下事情:

(1)、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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