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治安处罚的可否再追诉

2024-05-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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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治安处罚的可否再追诉

追诉是指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后不能再追诉。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违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后不能追诉。如果构成犯罪的,不能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撤销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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