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擅自不受理案件的如何处罚

2024-07-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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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擅自不受理案件的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是的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最严重可以开除。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民事案件立案标准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书核心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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