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案例

2024-08-27 02:00
admin

【拘留农妇公安局少盖个章】

今年4月19日,郫县41岁的农妇程某和部分村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解释与劝阻,在政府大院吵闹,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达5小时。郫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查明,程某当时编造拆迁安置费标准并在会上散布,激起了村民不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遂于4月20日晚依法传唤程某至郫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4月21日凌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某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程某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程某发现21日凌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盖章。今年5月19日,程某一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承认确因疏忽而未在《处罚决定》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某进行传唤时,出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实施拘留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少一个章法院判“违法”】

一方是普普通通的拆迁农民,另一方是具有执法权力的公安局,谁将赢得这场官司?

两个多月后,程某终于等到郫县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罚决定》送达给程某,并对原告执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据了解,目前,程某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面赔礼道歉。

重事实轻程序行政执法大忌

律师点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根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重事实轻程序。在这起事件中,郫县公安局民警因为疏忽未加盖一个印章,导致其整个执法行为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最终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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